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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10-29 浏览量:

各分会、各科室:

陕西中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已于2009年10月28日由三届职代会团组长联席会议依法选举产生。这是医院为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指示精神,维护安定团结大好局面的有力举措,也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建立的新通道,望各分会、各科室接此通知后,广为宣传,以便充分发挥其在调解劳动争议,理顺情绪,化解矛盾,切实保护双方特别是职工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院劳动调解委员会组织机构及办公地点

主任委员:郑密芹(工会代表)

委员:郭瑞林 代引海 (工会代表)

安县朝 关中印 法律顾问 (行政代表)

荆朝霞 徐亚莉 刘存霞(职工代表)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办公室设在院工会办公室

附件:院劳动调解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

陕西中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院“劳动调解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促进医院发展,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试行办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劳动争议调解范围:

1、属于终止劳动关系的争议:如因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规定的劳动标准而发生的争议:如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而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合同条款规定而发生的争议;

4、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调解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劳动调解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有申请调解,提出请求的权利。同时,应在法定期限内即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力被侵害之日起30日之内,提出调解申请,并填写《劳动争议调解书》。超过法定期限,调解委员会有权拒绝受理。调解委员会接到申请后须在4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调解活动须在受理之日起30日内结束,否则视为调解无效。

2、有权提供依据,客观陈述情况,不得捏造、伪造和夸大。

3、发生争议的职工一方在三人以上,并有共同申诉理由的,有权推举代表参加调解活动。同时应当向调解委员会提交委托证明。

4、一方当事人申请调解的,对方当事人有权拒绝或接受。接受的有义务依法参加调解活动,拒绝的应当说明理由。

5、有权达成和解协议,但应当通知调解委员会,办理终结调解手续。

6、当事人有权同意或拒绝接受调解意见,但应当依法进行。

7、当事人有权参加调解会议,有义务按时参加调解活动。有权申请调解委员回避,但应当由调解委员会主任或调解委员会决定。

8、当事人有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应该遵守调解纪律,不得无理取闹。

9、当事人有权要求调解委员会对拒绝受理调解申请的决定说明理由,同时应尊敬调解委员会,依法申明自己的理由。

10、当事人有权不经调解而直接向咸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法定期限为从权利受侵害知道之日起60日之内。

第四条:调解委员会的组成及机构设置: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和工会代表的人数不得少于2/3。考虑到医院女职工多的情况,女职工代表应有一定比例。

工会代表担任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主持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院工会。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出现名额空缺时,应在30日内补充。

第五条:调解委员会办事原则;

1、依据事实和法律,及时公正处理;

2、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3、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的权利;

4、预防为主,调解为主;

5、保守秘密,不泄漏个人隐私;

第六条:调解委员会主任职责:

1、对劳动调解委员会无法决定是否受理的调解申请,决定是否受理;

2、决定调解委员的回避;

3、及时指派调解委员调解简单的劳动争议;

4、召集调解委员、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参加调解会议,依法主持调解。

5、督促双方当事人执行调解结果。

第七条:工会代表职责:

1、依法参与调解本单位劳动争议;

2、保证当事人实现自愿申请、申请回避和申请仲裁的权利;

3、30日调解不成,应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

4、督促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5、做好调解文书及案卷的整理归档工作;

6、做好劳动争议预防工作;

7、职工因劳动权益受到侵犯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工会代表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八条: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接受上级工会劳动调解委员会指导。

第九条:劳动争议处理流程:

劳动争议处理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