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支付范围为
1.门诊就医及定点药店购药所发生的费用;
2.支付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但临床必需的其它医疗服务项目和药品费用;
3.支付参保人及其直系亲属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发生的符合“三个目录”范围内由个人负担的医药费用、预防接种的疫苗费用(由公共卫生承担的疫苗除外)、定点医疗机构健康体检费用;
4.代参保人直系亲属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5.在定点医药机构购买I、II类医疗器械(血糖监测仪、血压计、体温计、听诊器、颈椎牵引器、褥疮防治气垫等食药械字、药监械字);
6.购买“卫消进字号”、“卫消准字号”消毒用品;
7.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费以及由个人负担的护理费用。
参保职工可凭医疗保险卡(社会保障卡)到定点医药机构按个人帐户规定的支付范围消费,其费用从本人医疗保险卡(社会保障卡)个人账户资金中支付,个人账户资金用完者由参保职工个人自付。